柳州网曝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以来,柳州市聚焦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主体,全面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网曝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鱼峰区黄某平销售无检疫检验证猪肉案

 

  基本案情:鱼峰区白沙镇市场监管所联合白沙镇派出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时发现,当事人黄某平销售的猪肉无广西肉检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猪肉无广西肉检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也无法提供所销售猪肉、猪油、猪内脏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属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1月21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可能携带病菌、病毒、寄生虫,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到正规店铺购买猪肉、牛肉等肉品,注意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同时也希望食品经营者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履行好经营者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三江侗族自治县良口李哥渔家乐美食店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三江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三江县良口李哥渔家乐美食店内有野生鱼类销售,其中芝麻剑鱼0.2斤、鳜鱼2.4斤、鲶鱼2.24斤。在三江县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联席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执法人员对该批野生鱼类进行现场放生。

 

  经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的野生鱼类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抖客网,经营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5月23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人人有责。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护野生动物,坚决抵制非法猎捕、滥食野生动物等行为。从严打击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才能有效防范“食源性安全隐患”。


  三、广西融安乔松园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花生调和油案

 

  基本案情: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到广西融安乔松园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一将花生调和油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SP202128134)。该报告显示,融水县市场监管局在流通环节抽检的一将花生调和油被检出植物油脂中禁用的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生产日期:2021-8-17,净含量:830毫升),样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实,2021年8月25日至9月19日,当事人以135元/件至142元/件不等的价格陆续将上述批次一将花生调和油销售至融水县拱洞乡四海日杂经营部、融水县白云乡韦盛百货店等处,违法所得468元。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在购进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将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导致抽检不合格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乙基麦芽酚是一种香味增效剂,对食品的香味改善和增强具有显著效果,且能延长食品的储存期,但过量食用乙基麦芽酚会对肝脏有影响,还可能导致头痛、恶心、呕吐等。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植物油脂中不得使用乙基麦芽酚。当事人在产品中非法添加增香剂乙基麦芽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柳州市明雄茶行经营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茶叶案

 

  基本案情:柳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协助侦查函,对柳州市明雄茶行销售的“早春绿茶”“茉莉花茶”等预包装茶叶标签标识相关问题进行侦查。

 

  经查实,上述产品所标称的生产企业已经不存在,当事人存在经营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的预包装茶叶,及采购预包装茶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2022年6月21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没款共计5007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生产企业的厂名、厂址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生产者的营业标志,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商品进入市场,侵害了消费者和被冒用企业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该类案件,有力震慑违法经营者,营造公平稳定的市场生态。

 

  五、柳城县凯顺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8日,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时发现,柳城县凯顺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的酸豆角外包装上未标明有生产日期,标签标注有QS生产许可标志图和绿色食品认证,但无法提供绿色食品认证有关证明材料,属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的标签是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重要载体,消费者可通过食品标签了解该产品信息,作出消费判断。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是严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需要,是确保消费者对食品知情权的需要,也是食品生产企业自我约束的需要。

柳州举报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原标题:【柳州网曝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内容摘要: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以来,柳州市聚焦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主体,全面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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